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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插旗镇**村**组,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由衡阳站乘上周口至广州的K1007次列车,3时15分许,列车运行在衡阳至郴州区间时,罗某某趁16号车厢旅客蒋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于座位茶几上的小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890元,被当场发现并扭送至乘警处。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日,罗某某因该起事实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由衡阳站乘上襄阳至广州东的K931次列车,4时许,列车运行在衡阳至韶关东区间时,罗某某趁7号车厢旅客吴某某睡觉之际,扒窃其随身挎包内的玫红色钱包,内装现金人民币170元。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由衡阳站乘上十堰至广州的K644(K641)次列车,6时53分许,列车运行在衡阳至郴州区间时,罗某某趁4号车厢旅客崔某某平躺睡觉之际,扒窃其放于头旁挎包内的黑色钱包,后下车逃离。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作案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火车票、身份证、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挎包、现金、钱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程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路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倪勇毅

                                  检察官助理:梅云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襄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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