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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村*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婴儿推车袋子里的一部红米 note7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罗某某来到石岩街道**百货超市一楼电梯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婴儿推车袋子里的一部国美K1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2019年11月29日7时30分许,罗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综合市场一档口,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盗走钱某某放在电子秤旁边的一部华为P2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690元)。

2019年12月21日1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工业区后门抓获罗某某,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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