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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罗本炬,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2019年3月1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7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本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本炬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地铁站E出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地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便将该车偷走,将车藏匿在路边的绿化带内。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9元;

2、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本炬在宝安区**天桥底下,发现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便将该车偷走,后卖给他人,获得赃款300元。后公安民警在宝石东路快8酒店将其抓获。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犯罪前科材料、被告人罗本炬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本炬的供述;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9]12630号、深宝价认[2019]2149号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本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本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本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青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本炬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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