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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路过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十一巷口**店,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店餐桌上的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随后到三亚市第一市场附近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妇女,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20元。

2020年2月6日22时30分许,罗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巷**号门前被民警抓获,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价证刑认字[2020]1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河东派出所,联系电话:178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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