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49********,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赤步墈头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途经龙游县**汽车站,见被害人蓝某某睡在车站售票处门口台阶处,手旁放着一个手机包。罗某某遂趁蓝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该手机包,该手机包内共有现金1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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