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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赣县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没钱用产生盗窃电动车的念头,于是徒步窜至赣县区**镇**村**路刘某某家自建房门口盗得封某某停在该处的白色超威牌电动车(车架号:A271**********955),而后将该电动车变卖给废品店,得赃款300元。经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现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1210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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