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4********,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塘**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晚,伙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附近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邢某某苏E****3白色奔驰汽车内人民币25元。
2.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凌晨,至江阴市**镇**村**庄**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苏B****U黑色凯美瑞汽车内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因上述第1笔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5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邢某某,赃款人民币3925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塘**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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