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罗某某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采取爬楼、钻窗等手段,进入张家港市**镇**苑**幢**室,从被害人明某某家中客厅餐桌上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采取爬楼、钻窗等手段,进入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从被害人田某某家中次卧衣架上一裤子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20元。
3.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采取爬楼、钻窗等手段,进入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从被害人吴某某主卧内共窃得三部手机。经鉴定,所窃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080元。
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作案三次,总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明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的报案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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