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过本市武某某玉林北街玉林品尚小区时,趁被害人贺某某进入小区送外卖之际,将贺某某停在小区门口的一辆红色雄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骑行至其租住的本市武某某倪家桥路3号,停放在车棚内。同日下午14时许,民警通过视频追踪追回被盗电动车,将被告人罗某某电话传唤至派出所。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4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财物已追回,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晴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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