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靖西市**乡**村**里**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覃某某(因怀孕取保候审作另案处理)共骑一电动车在靖西市新靖镇逛街,在谈到没钱交房租时,二人决定盗窃电动车出售找钱。当天凌晨4时许,二人骑车到靖西市新靖镇金海岸网城门口,决定盗窃门口还插着钥匙的一辆电动车,趁无人之机,被告人罗某某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开走(该车电机号:10ZW6084317YA Y93260042X,车架号:LFYDGBTD4K0046436)。天亮后二人将车开到新靖镇五里桥路口附近,卖给何某某,得款500元用于交房租和还债。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收缴发还。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的价格为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购买票据、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和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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