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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身份号码4527291963********,壮族,小学文化,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大道**小学对面的**超市门口,用力推已上锁的超市门并从双开门之间的缝隙钻入店内进行盗窃。被告人罗某某在超市的烟柜处,将烟柜内的238包香烟盗窃并藏匿于**大道**村租房内。当日17时,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被盗香烟238包。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238包香烟价值共428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物证香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大道**超市内盗窃价值4287元香烟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时57岁,有多次盗窃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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