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吸食毒品行为,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小学**宿舍楼下的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华夏顺彩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柳东路工业博物馆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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