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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韵达快递门面领取快递时,将被害人严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台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盗的手机已归还被害人严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慧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7774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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