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容县容州镇西大街82号门前街道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70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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