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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2********,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合山市溯河菜市买菜时,在该菜市口发现被害人谭某某从其面前经过时外套口袋有一部OPPO R15手机漏出,罗某某遂趁其不备,将手机从其外套口袋中盗走。经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050元。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合山市北泗街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关于谭某某手机被盗窃案的视频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进行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美谢

检察官助理:杨禄华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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