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罗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乡**村**组**号。2012年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磊到本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南大街6号之一门前,盗得被害人赖某某停放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
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磊到本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南13巷23号1楼门口,盗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13.19元)。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罗磊到本市海珠区康乐中约北14巷34号2楼星火网吧内,趁被害人鄢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手机1台。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磊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罗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罗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磊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扣押被告人罗磊套筒1个、钻嘴5个,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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