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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11日因犯盗窃罪,被紫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骑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途经紫某某紫城镇金山大道新濠会所附近时,见一辆粤P7S****白色小车(系被害人诸某某的)停放在该新濠会所门口,并见四周无人,遂采用拉车门的手法,将被害人车内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300多元盗取,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紫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部分赃款;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视频截图辨认、现场指认、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与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罗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勇强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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