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2013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西大街8号102房,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杨某强放在凳子上的红米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0元)。同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发票、房产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键婕
检察官助理:邓心怡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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