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偷拿其父亲拥有的出租屋备用钥匙开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队**巷**号603房房门准备入内实施盗窃,后被该出租房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告人罗某某立刻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公寓603房(该房未上锁),在该603房的阳台伸手至隔壁605房阳台盗窃被害人骆某某的一件黑色内衣、一条粉色内裤和一双黑色丝袜(均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不予价格鉴定),后将涉案内衣裤放置在该出租屋天台楼梯间的纸箱内。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公寓603房(该房未上锁),在该603房的阳台伸手至隔壁605房阳台盗窃被害人江某某的一件米色内衣(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不予价格鉴定),后将涉案内衣放置在该出租屋天台楼梯间的纸箱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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