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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城市广场万人乐超市门外,盗去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盗后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十天。

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居委龙涌西路59号新佳酒店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电动车一辆(不予估价)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居委龙涌西路59号新佳酒店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白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1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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