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8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到佛山市**镇**广场**楼,见被害人莫某某的**号铺未锁门起意盗窃,拉起店门布帘入内,将三件针织外套(灰色、黑花、红色各一件)和一双白色皮靴偷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罗某某再次回到上述地址,见被害人禤某某的**号**服装店、**号铺**鞋店未锁门,起意盗窃,用上述方法将一双女装黑色拖鞋、三件女装吊带背心(绿色、黄色、咖啡色各一件)偷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罗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址,见被害人莫某某的**号铺无人营业,起意盗窃,用上述方法将店内的两件女装短袖(白色、红色各一件)偷走。后罗某某行至被害人禤某某的**号铺**鞋店,将一双黑色运动鞋偷走,逃离现场。
4.2020年3月21日12时许,罗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址,见被害人莫某某的**号铺无人营业,起意盗窃,用上述方法将店内的一件白色女装短袖偷走。后罗某某见被害人禤某某的**号**服装店无人营业,便用上述方法将店内的两件黑色内衣偷走,后逃离现场。
民警于2020年3月21日在**镇**村的**出租屋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一件黑白色毛衣、一件灰色毛衣、一双白色皮鞋等14件衣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据销售价格,被盗的14件衣物合计共价值人民币1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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