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镇**村**屯**号之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村**巷**号,在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步风者电动车(价值1044.79元)、被害人余某某(价值840元)的一辆快鹿之星电动车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无法起回。
三、2020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龙哥”(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216元)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3月26日在**镇**社区**住宿出租楼门口将罗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436****,保证金1000元。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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