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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0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孟连县**小学背后**公寓***室,用捡来的钥匙入户盗窃被害人叶某某放在衣柜内的电动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公寓楼下院子的白色电动车盗走。2020年2月18日将该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卖给孟连县**专卖店的老板。 2020年3月4日15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路集贸市场旁的**客栈***房间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269元。现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盗窃现场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售证明等;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 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视听资料:光盘四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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