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镇**。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罪被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大埔县**镇、**镇先后两次实施盗窃,分别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丘某某住家海龟标本、毛泽东彩银珍藏集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2719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大埔县**镇**被害人丘某某波住家,窃得客厅前厅墙壁上挂着的海龟标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0元),得手后将海龟标本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孙某某。
2、2020年6月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大埔县**镇**被害人张某某住家,窃得一套毛泽东彩银珍藏集、一套悲鸿画马集彩银纪念版、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币,两枚“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纪念币”、一个仿寿山石摆件(以上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元),一套铁血军魂邮币珍藏集、一套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纪念珍藏套(为仿制品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大埔县**镇**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大部份赃物已追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到案经过等;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何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关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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