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兰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碧峰峡公司中餐厅吧台抽屉盗得现金2542元,所盗现金被三人用于上网、吃饭等,挥霍殆尽。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雨城区挺进路“暴风网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等人的家属将其所盗现金全部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料频、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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