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84********,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我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春熙路霞霞日化店准备购买东西时,看见该店内一桌子上的化妆品上面放了一部外壳为红色的ViVo牌NEXA型号黑色手机,其未购买到商品,便走出店铺,随即马上返回,趁老板回店铺里间不注意,顺手将该部手机拿走并离开现场。经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手机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750元(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整)。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迁村
检察官助理:廖倩倩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若尔盖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78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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