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2001********,汉族,大专在读,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的母亲以人民币86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11Pro”手机,并于当日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同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本案被害人)欲抵押该苹果手机。当日9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杨某某经营的“聚丰回收”店铺内,与杨某某谈好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该苹果手机,随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转账支付了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该苹果手机收款后,表示要在店铺内继续使用该苹果手机打游戏,得到杨某某的许可。被告人罗某某在店铺内使用该苹果手机进行网络赌博,不久便将刚刚收到的5000元输完。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又提出将该苹果手机出售给杨某某,并与杨某某谈好价格为6100元,随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转账支付了1100元,被告人罗某某收款后继续进行网络赌博,很快又将刚刚收到的1100元输完。随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其朋友陈某某(男,17岁)来到“聚丰回收”店铺,在隐瞒了已将该苹果手机出售给杨某某的情况下悄悄与陈某某互换手机,待陈某某离开店铺后,被告人罗某某要求陈某某将该苹果手机变卖。陈某某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苹果手机出售,通过微信直接向被告人罗某某先行支付了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手机收款后继续进行网络赌博,很快又将该5000元输完。当天15时许,杨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索要手机时,发现该苹果手机已被卖至他处,遂将被告人罗某某扭送至苍溪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已退赔杨某某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手机发票、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回收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桓
检察官助理:邢 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苍溪县**镇**小区**单元**楼**号,电话号码1518397****
2.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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