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翻窗进入其父亲罗某甲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宅,将其继母何某某放在卧室抽屉内的347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将其继母何某某放在卧室抽屉内的10元现金盗走。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将其哥哥杨某某放于卧室衣柜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201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作案时被其继母何某某发现。2019年3月20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现金共计18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