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房。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骑电动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路上,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项某某车牌为浙JS****黑色比亚迪牌越野车车门,将车内人民币100元盗走。
2、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骑电动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椒北新村162号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挂在家门口空调外机上的一只画眉鸟(带鸟笼)盗走,藏匿在附近小树丛中。随后,罗某某骑车在椒北新村与前所车站相邻的道路上,拉开被害人林某某车牌为浙J6****白色大众牌轿车车门,窃得Iphone 6plus手机1部及面值为一元的硬币数十个。接着,罗某某回到小树丛拿上画眉鸟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7元,画眉鸟及鸟笼无法估价。
3、2020年4月26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横楼村3-19号西侧,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李某甲车牌为浙J9****白色大众牌轿车车门,将车内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大汾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Iphone 6plus手机和画眉鸟及鸟笼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项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
6.天网监控视频等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12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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