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罗某某2011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天,2018年3月因吸毒被仪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顺庆区潆兴南街,扒窃被害人谢某某上衣包内一部红色VIVO手机,得手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罗某某身上搜出被盗手机以及作案用的镊子。经南充市顺庆区发改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54元。被盗手机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盗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系吸毒人员、扒窃1次、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电话:1772634****。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