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老生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于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澜沧县**乡**村**寨一组李某某家将其停放在自家柴房旁的一辆蓝色宗申牌ZS150-68型两轮摩托车(未落户,车架号LZSPCKLBXF1******,发动机号1F******)盗走。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澜沧县**乡**村上小寨其家中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经物价部门认定,所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1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豫璇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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