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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5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罗某某到云南省施甸县帮自己代练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并将游戏账号、密码告知罗某某,双方约定由黄某某提供吃住,代练期间游戏内刷到的东西归罗某某。在代练游戏期间,因罗某某不满黄某某提供的工作环境,且自己梦幻西游角色账号需要装备,产生了变卖黄某某游戏装备换取游戏币后购买自己游戏角色所需游戏装备的想法。2020年4月16日凌晨,罗某某秘密将黄某某梦幻西游游戏账号上原有的部分装备变卖,将所得游戏币购买自己所需游戏装备后最终交易到自己梦幻西游游戏角色账号里非法占为己有。经施甸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罗某某所盗卖黄某某的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7575.00 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575.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被盗卖游戏装备大部分已被找回,酌情可对罗某某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世保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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