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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9********,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漏罪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8日、自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双江自治县辖区实施盗窃活动,盗窃金额共计14950元人民币,部分财物无法鉴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镇**街徐某某家“双江**服装店”,用撬杆砸坏一道玻璃门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840元现金盗走,后将店内的监控摄像头打坏,将一台电脑显示屏拆后丢弃,所盗窃的现金被其挥霍;

2.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超市**楼,用石头将一道玻璃门砸坏后进入店内,将柜台上的148包不同品种的香烟盗走,后将店内的2个监控摄像头打坏,所盗窃的香烟被其挥霍;

3.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镇**街**号“**服装店”,用石头将一道玻璃门砸坏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400元现金盗走,后将店内装有900余元现金的保险柜盗走,共盗窃2300余元现金。保险柜被其丢弃至南勐河,所盗窃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4.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街,将曲某某停放在丁字街的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独自窜至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将张某某停放在家中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停放摩托车后步行至双江自治县**大酒店旁边的干洗店,将干洗店内的三件衣服盗走,因衣物灭失无法做价值鉴定;

6.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镇**街道**超市,将**超市两道卷帘门损毁后进入超市,将5条香烟、几百元现金(具体数目不详)盗走,后将超市内的电脑显示屏、收银机、监控设备等损毁。经鉴定,被盗走香烟价值人民币1130元;损毁的卷帘门价值人民币1400元;损毁的收银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损毁的监控设备价值人民币1800元;损毁的电脑显示屏价值人民币300元;卷帘门被损价值人民币2800元,所盗窃及损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130元;

7.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开祥超市后,步行至**街道**车行,将一辆停放在**车行门口的豪爵牌女式摩托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80元。

另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酒后返回双江自治县***市场停放摩托车之处,将其从张某某家盗窃来的摩托车油管拔开,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后离开现场,造成该摩托车及寸某某停放在摩托车前的一辆启程牌轿车被烧损,经鉴定,被烧损的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886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小车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3.证人蔡某某、李某甲等八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曲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九人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十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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