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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96号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布依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福泉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本市塘厦镇**社区**栋**号别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该别墅内的四条铜芯电缆线(约价值11500元)偷走,并将该四条电缆线剥皮后将电缆线内的铜线卖掉。2019年5月27日,民警在塘厦镇万科朗润园抓获罗某某。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参考。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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