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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维林新城王府时尚宾馆附近伺机盗窃,当看见被害人蒙某某骑一辆共享单车经过时,罗某某即尾随靠近蒙某某并伸手进蒙某某的外衣左边口袋将一部金色苹果8plus牌手机盗走。罗某某盗得手机后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的手机拿回七洞街以1000元卖给外号“阿狗”的男子,卖手机所得的钱已全部花光。经来宾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蒙某某被盗的金色苹果8plus牌手机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茗源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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