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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号)。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桦南县**小区西侧平房区,将王某甲家房屋彩钢瓦盗走15块,销赃得款人民币50余元,被其挥霍。

2.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桦南县**小区附近,将群星街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时挖出的电缆线盗走30余米,销赃得款60余元被其挥霍。

3.2020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桦南县体育场西侧拆迁办征收办公室窗户上的铁栅栏盗走2扇,销赃得款80余元被其挥霍。

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的彩钢瓦、电缆线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30元。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中医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1122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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