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8********,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0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妹子山曙光领峰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206元的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车以850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附近的一电动车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该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
2、2019年0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网咖上网,趁被害人李某某外出买宵夜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网咖141号电脑桌面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87元的蓝色OPPOR15X手机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栋**号**小吃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90元的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4、2019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链家门口的马路边上,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55元的黑色哈雷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转让合同、淘宝订单记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李某某、郑某某、杨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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