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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号附****通讯店内,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销赃。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的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木板车盗走,将木板车藏匿在长寿区益民街7号居民楼旁的巷道内,当日被陈某某找到追回。

2020年5月26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附**号水果批发门市内,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销赃。 

202052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租房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帆

检察官助理  晏艳

(院印)

2020102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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