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陈家桥陈青路150号附4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内小米红米Note4手机一部,后以100元销赃给曾某某。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50元。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陈家桥陈东路6号附14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一部。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卡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20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陈家桥丰裕路6号附2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148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36822****。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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