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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23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0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将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物流有限公司的一台160W美的空调一拖多外机盗走,销赃后获利人民币5700元。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1059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区趁无人之机和一台120W美的空调一拖多外机,销赃后获利人民币7200元。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72W美的空调风管套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120W美的空调一拖多外机价值人民币8800元。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4859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刑警支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财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得智联配送单、货物报价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01210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514****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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