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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24号 

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结合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湾**号地坝,趁无人之机,采取剪断摩托车电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并藏于北碚区健身梯旁。后公安民警找到该三轮车并发还给张某某。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张琼人民币300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户口材料、领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4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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