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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胡某甲家,趁无人在家之机,使用砖头将厨房门砸开后进入到胡某甲家房屋内,将胡某乙堆放在胡某甲家屋里的稻谷1100余斤盗走后予以销售,得赃款950余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稻谷价值1650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无人之机,采取砸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因未发现可盗物品,被告人罗某某便在王某某家煮东西吃。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又到位于王某某家附近的陈某某家,趁陈某某家无人之机,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因未发现可盗物品便离开现场。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再次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的棉絮两床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棉絮共计价值440元。

4、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胡某甲家,趁胡某甲家无人之机,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胡某甲家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Air3平板电脑1台、踏花被子1床、沙发坐垫1块、茶叶1盒、内衣内裤等物品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共计价值4276元,其余物品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胡某甲陈述、被告人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7月22日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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