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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罗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贞某某***镇**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有盗窃行为,2020年9月23日被贞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7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被贞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0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贞丰**街道**路**小区**店铺店外,见店内无人看管,趁机进入店内打开收银台处抽屉,将抽屉内1251元人民币盗走逃离现场。案发后,民警从罗某某处扣押1251元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2月30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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