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2********,仫佬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广西融水县融水镇碧绿新城C区29栋楼下车库将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铃木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该被盗车辆往广西罗城县方向逃离。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某某乙被盗红色铃木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37元。
2、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3-2栋楼底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铃木牌UA125T-A踏板摩托车盗走,之后驾驶该车辆往广西罗城县方向逃走,行驶至融水县融水镇三合村小源屯路口附近时被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盗红色铃木牌UA125T-A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现场勘验笔录、盗窃监控录像截图、微信交易截图、情况说明;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某某乙、黄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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