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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现在兰无固定居住场所。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 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723号,趁无人之机,撬开门锁进入201室爱上味餐饮公司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充电器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2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723号,趁无人之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201室爱上味餐饮公司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紫色VIVO Z5(12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4元;无线蓝牙耳机1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723号,趁无人之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201室爱上味餐饮公司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邹某某的紫色VIVO X21i(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兰城价认字[2020]178号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等;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109

                                      

附件:

1.卷宗3册,起诉书8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2.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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