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长沙市天心区**街**号**栋**房。因犯盗窃罪,2004年7月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盗窃,2017年5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五楼的“**”品牌专柜处浏览商品,趁被害人曾某某未注意之际,将展柜内的一条“**”牌H79215033A1型皮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8元)、一条“**”牌H79223135A1型皮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8元)盗走。逃离现场后罗某某将两条皮带藏匿于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的家中。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房内查获并扣押了一条“**”牌H79215033A1型皮带、一条“**”牌H79223135A1型皮带,事后民警将该两条皮带发还被害人。案发后,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搜查笔录;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