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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的商店内以购买香烟等食品需包装为由,趁被害人取包装物品之机盗得香烟共计17条、手机1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超市内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下”牌香烟2条、“**生财”牌香烟2条并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下”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790元、“**生财”牌香烟共计人民币990元。

2.2019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超市内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生财”牌香烟4条,软包蓝色“**王”牌香烟2条并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生财”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788元、软包蓝色“**王”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060元。

3.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超市内盗得被害人苏某甲的“**下”牌香烟3条、“**生财”牌香烟3条、**王牌(领航版)香烟1条并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下”牌香烟共计人民币2700元、“**生财”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470元、“**王”牌领航版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门面内盗得被害人章某某的软盒“**华”牌香烟2条,“**”牌**型手机1部并逃离现场后将上述手机予以典当。经价格认定,涉案“**”牌**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86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房**旅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软盒“**华”牌香烟1条8盒;经检验,被查获的软盒“**华”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辨签的指认赃物的照片、被告人辨签的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被告人辨签的其本人微信昵称、微信号、微信头像的照片、户籍资料;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卷烟检验鉴别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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