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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栋**房。因盗窃,2019年9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2020年10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好润佳超市,将放在日杂用品放物架上的一把多功能刨刮刀盗走,该物品价值约12.5元; 

2、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步步高超市一楼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555专业假发定制店内,将放在假发定制店店门正面展示柜上的一顶假发盗走,该假发为L码,短卷发,板栗色,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1200元; 

3、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546号果世家果蔬零食旗舰店,将放在货架上的3罐枸杞、2罐天麻、3排澳牧牛奶、2瓶卡士酸奶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489元。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

2020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扣押罗某某3罐枸杞、2罐天麻、3排澳牧牛奶、2瓶卡士酸奶、现金400元。其中3罐枸杞、2罐天麻、3排澳牧牛奶、2瓶卡士酸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公安机关将扣押的400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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