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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头戴粉色头盔骑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环路华西农贸市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农贸市场门前的一辆绿色“杰龙”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83元。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头戴粉色头盔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第三人民医院门前,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门诊楼旁停车棚处的一辆“隆鑫”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头戴粉色头盔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新城CBD门口,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CBD门前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33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头盔、平口起子、老虎钳子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彭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5.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小板镇罗黄村二组39号,联系电话:158718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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