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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逮捕。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期**栋,从阳台窗户潜入被害人唐某某和家人居住的**房内实施盗窃行为,被唐某某发现并大喊,罗某某随即从阳台窗户逃走,罗某某盗走唐某某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约800元。唐某某马上报警。2020年9月29日11时45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小区**栋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量刑建议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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